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次解锁期
解锁条件达成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条件达成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同意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 23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二次解锁期解锁。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珉:
李佳铭:
张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