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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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作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所聘任的人员能够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同意聘张龙
飞先生、张宏棣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其他管理层一致。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 2023 年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
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 2023 年 1-11 月实际执行情况
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调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经营活动所必需,有利
于公司生产的持续稳定开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违
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董事会
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
务,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董事会
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与楚天网络签订《数据专线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与楚天
网络签订<数据专线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
正,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
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同意《公司与楚天网络签订<数据专
线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与云广互联签订《互联网出口租用合作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与云广
互联签订<互联网出口租用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
正,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
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同意《公司与云广互联签订<互联网
出口租用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采购合同》是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台网资源融
合,进一步提升频道资源的议价与定价能力,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
正,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
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同意《关于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
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会计估计有利于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何威风 高福安 郑东平 赵 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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