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合金: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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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满
和费用)不满 300 万元或者占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交
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披
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条 第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确定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公司控股子公司)
增资、减资,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增
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 现金增
资,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四条 对于《股票上市规则》列示的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存在
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
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
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
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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