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参与投资基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有助于依托专业投资机构丰富的管理经
验及各合伙人的优势和资源,积累更多的行业投资经验,推动公司产业经营和资
本运营良性互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投
资基金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
公司参与投资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
岳修峰 牛丹 解清杰 周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