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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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唯 特偶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 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并且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独立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遇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2/3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独
立董事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八)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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