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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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4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3〕65 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
方、张俊、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斌:
  根据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或公司)2023 年 12 月
务人员邵某某存在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 年 10 月
步估算侵占资金金额累计约 2.19 亿元,预计导致公司其他应收款原值增 加约
亿元,减少 2023 年利润总额约 0.5 亿元,调减以前年度利润总额累计约 1.6 亿
元。
  上述中百集团员工职务侵占事项,预估损失已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证券法》(2019 年修
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标准,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但直至
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俊作
为公司总经理、胡剑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慧斌作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
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自查上述职务侵占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依
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职务侵占事项暴露出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之处,
公司应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全面自查,确保内部控制不完善已整改到位,切实
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深刻反思公司规范
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进行整改,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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