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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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利带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裁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而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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