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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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
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审
议后的相关提案的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定、批准: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完整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派驻财务总监任免、考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
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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