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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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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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12月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2日公告发出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碧波路 690 号张江微电子港 6 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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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4,1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除前述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上
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951,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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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