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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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设研院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陆法意字 295 号
致: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交通规划
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
陈汉宾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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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
讯网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
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
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
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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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2023 年 12 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由公司董事长常兴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
份 155,783,3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036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8,746,3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50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0,6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5%。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2,9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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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0.01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4%。
    公司董事常兴文、毛振杰、王世杰、刘东旭,监事娄晓龙、边骏
琪和莫杰,独立董事郑秀峰出席了会议;董事汤意、独立董事赵虎林、
张复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国
锋、副总经理付大喜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
议: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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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表、公司监事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778,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2%;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9.1786%;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8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778,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2%;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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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9.1786%;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8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778,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2%;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9.1786%;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8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778,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2%;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9.1786%;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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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10.8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设研院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武芳芳
                        陈汉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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