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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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和健全董事会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董
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
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具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情形者,不得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
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或者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
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者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
  第六条 董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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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力: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
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
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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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任何董事均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力或者履行其职责,并
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管理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
为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
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
产销策略、重要合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非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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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任何董事的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发生下列情形时方予解除:
  (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
  (二)不可上诉的法院裁判要求时;
  (三)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时;
  (四)保密内容在披露前已正当地进入公共领域时;
  (五)公众利益有要求;
  (六)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本条中,“公众利益有要求”是指:
公司的某些/项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或涉及公司的某些/项机密
信息直接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要求董事履
行作证义务的情形;“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是指:该董事的合法利益
受到非法侵犯,除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公司秘密以外,该董事不可能
采取其他方式得到合法救济,且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明确要求该董事向其
披露涉及公司秘密的情形。在发生上述二种情形时,董事应要求获知该秘密的法
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采取合理且恰当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的公开和进一步
扩散。任何董事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任何董事违反保密
义务时,都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最大可能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
除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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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
表决权,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四)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
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主动向董事会说明关联关系,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董事没有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的,其他董
事可以要求该关联董事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为
有效。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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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受影响的人士。对于未按照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有
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辞职应
当经股东大会批准且委任继任董事后方能生效;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
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随时免去其董事职
务: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被劳动教养者;
  (五)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者;
  (六)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十七条 本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一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的报酬和独立董事的津贴都由股东大
会全权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报酬由董事会
决定。股东大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或津贴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
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其对公司的贡献。公司不以任何形
式为董事纳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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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至少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可以设置总裁,由公司副董事长兼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订公司的融资方案,并决定单笔不超过 1 亿元,或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超过 2 亿元的融资方案(限于间接融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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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董事
会会议须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时;
  (三)监事会书面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二日以前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
出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计算提前通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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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根据本议事规则要求做出的任何通知应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
出的方式发出,通知以下列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三)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任何系统的首
次时间为送达日期。
  (四)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发出当天为送达日期;
  (五)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畴的待审议事
项,提案人已提交尚未决定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
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监事会。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士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总经理;
  (二)财务负责人;
  (三)董事会秘书。
  提案人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容完整
的提案,并与董事会会议通知一并送出。根据第二十三条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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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需要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紧急提案,可在会议召开日二个工作日之前提
交临时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
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参与表决,但应提前一天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代理董事签
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可以接受一名或多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独立董事不得代非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非独立董事亦不得代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
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公司监事、公司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公司职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
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
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
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邀请。列席会
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主持
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会议表决时,
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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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有关议案的重
要信息和数据应在会议开始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各位董事。涉及公司保
密信息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应提前提醒与会董事;除非确有必要保存,否则董事
应在会议结束时将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只能采取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以何种方式召
开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限制性规定的前
提下,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决定。如果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反对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则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董事签署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视为同意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该次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按通知所列议程逐项审议所有议案,议案讨论和说明的进
程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形安排和调整,但应当保证每名董事都有充分的机会发表
自己的意见。会议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不文明言辞,出现此类言辞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提示和制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合议制,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采用
记名方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等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制作并做成会议记录。任何董事均不得要求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添加任何个人
意见。属于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特别意见的议案,应当单独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不一致的,分别记录各自意见。属于需要披露事项的,单独披露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
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法律责任。对本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未经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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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超前实施项目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
人负全部责任。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
考,但没有表决权。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
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
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
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聘任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
公司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
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
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八)《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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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当场记录,会议结束后,所有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于记录错误、不当或不足
的,可以要求修改或补充。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
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
重要依据,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表决票以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应该在会议表决票上签署
意见并将签署后的表决票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提交董
事会秘书,自董事会秘书收到全体董事过半数书面同意的表决票之日起,该董事
会决议即生效。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
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由其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
关执行者提出质询。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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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搜集
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可以要求经理层成员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及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由董事会提出,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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