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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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10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经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
董事会及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提供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票剩余13,700,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上海分公
司递交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将
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限制性股票
     股份类别                                    变动后
            (截至2023年12月13日) 回购注销的股份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728,000    -28,000      13,700,000
 ─股权激励股份           13,728,000    -28,000      13,700,0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20,645,381         0   2,420,645,381
     总股本         2,434,373,381   -28,000   2,434,345,381
  注:1、以上股本结构以 2023 年 12 月 13 日收盘后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因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总股本”数据可能会在公告日与上表
存在一定差异;
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
序、信息披露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
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
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
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
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
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预计
注销日期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完
成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手续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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