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股份: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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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美邦股份                股票代码:605033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会议须知
  为确保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
东在本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依法行使权利,
保证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相关事项如下:
  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陕
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陕西美
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认真做好本次会议的各项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会议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
法权益。
  三、公司股东出席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本次会议的正常
秩序。
  四、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
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全部是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
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多选
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五、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
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六、本次会议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联系。
                    会议议程
 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 下午 15 时 00 分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工业园区 A19 号楼陕西
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 张少武先生
 参会人员: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及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三、介绍本次大会见证律师
 四、推选计票员、监票员
 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对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进行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七、计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票,监票人监票;同时,等待并统计网络投票结
果;
 八、宣读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九、与会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与会议记录;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进行修订。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一。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会计准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任职指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四)最近 36 个月内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
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且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上
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
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
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
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
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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