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光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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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
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
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者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
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2 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
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与表决。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与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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