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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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为强化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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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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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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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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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
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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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与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等资料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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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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