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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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为规范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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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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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与表决,但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等资料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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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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