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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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提请公司 2023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宗   旨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做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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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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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提议日期和联系方式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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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
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方式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一)、(二)和(三)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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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会议召开日之前 3 天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天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应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
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
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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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如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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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代表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董事或代表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到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表决方式、通讯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
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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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召开现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以下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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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得通过,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暂缓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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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主要意见和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
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
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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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向监
管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
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的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附件,所使用文字与公司章
程使用文字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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