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
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宝香
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华
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在创业板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对原《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
一、修订事项说明
公司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华宝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17.01(2)
“凡涉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主要附
属公司授出股份或其他证券(包括授出可购买任何该等股份或证券的期权),而
本交易所认为有关安排与本第17.01条所述之股份计划相似,有关安排必 须遵守
本章的规定”等规定,公司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期间,股权激
励计划需遵守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根据香港联交所反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
化等原因,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第一章 释义”修订说明
新增及修订内容如下:
华宝国际 指 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之间接控股股东
本激励计划、本计
划或首期限制性股 指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
激励对象 指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或员工)
部分激励对象与华宝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协议,规定
于劳动合约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加入与本公司
《竞业禁止协议》 指 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公
司;或约定激励对象不得自立门户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
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首期限制性股票 与激励对象正式签署的协议,明确激励对象和上市公司于股
指
激励计划协议书》 票激励计划中的权利与义务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中“五、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
及分配情况”的修订说明
修订前: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务 占授予总量的比
票数量(万股) 当前总股本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夏利
董事长 230 13.57% 0.37%
群
袁肖
董事、总裁 150 8.85% 0.24%
琴
蔡文
副总裁 80 4.72% 0.13%
辉
任
董事、副总裁 80 4.72% 0.13%
淼
李小
副总裁 80 4.72% 0.13%
军
张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60 3.54% 0.10%
捷
侯晓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60 3.54% 0.10%
勤
韩鹏
董事 30 1.77% 0.05%
良
二、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
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680 40.12% 1.10%
他人员(共 38 人)
三、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1,450 85.55% 2.35%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 245 14.45% 0.40%
合计 1,695 100.00% 2.75%
修订后: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务 占授予总量的比
票数量(万股) 当前总股本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夏利
董事长 230 13.57% 0.37%
群
袁肖
董事、总裁 150 8.85% 0.24%
琴
任
董事、副总裁 80 4.72% 0.13%
淼
李小
副总裁 80 4.72% 0.13%
军
张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60 3.54% 0.10%
捷
侯晓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60 3.54% 0.10%
勤
韩鹏
董事 30 1.77% 0.05%
良
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760 44.84% 1.23%
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
员工,共 39 人)
三、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1,450 85.55% 2.35%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 245 14.45% 0.40%
合计 1,695 100.00% 2.75%
(三)其他部分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
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 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含控股子公
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 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修订前 修订后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起 12 个月内一次性授予。预留限 审议通过后起 12 个月内一次性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 核委员会提名,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
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且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且
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 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
行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为:公 行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 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或员工)
。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695 万股限制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695 万股限制
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性股票(不得因限制性股票失效而调整拟授予
总额 61,588 万股的 2.75%。其中首次授予 1,450 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1,588 万股的 2.75%。其中
额的 2.3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首次授予 1,4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额的 85.55%;预留 24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35%,首次授予部分占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0%,预留部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55%;预留 245 万股,
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4.45%。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0.40% , 预 留 部 分 占 本 次 授 予 权 益 总 额的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 14.45%。
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计划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计划
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修订前 修订后
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
禁售期 禁售期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
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 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30 日起算; 前 30 日起算;
前 10 日内; 前 10 日内;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包括当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 公司在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
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司期间,必须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内幕信息)为公司依
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
方法 方法
(一)授予价格 (一)授予价格
修订前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每股 11.13 元。 为每股 11.13 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 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
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事宜,限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第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五
五章第六条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章第六条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除派发股息
外,限制性股票数目亦将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 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及股份
拆细 Q=Q0 ×(1+n)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 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及股份
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派送股票红
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 利及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2、缩股
修订前 修订后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 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 1 ×(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 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
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不做调整。若派发股息,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不做调整。 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 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 股份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事项,应对限制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如下: 如下:
拆细 拆细
P=P 0÷(1+n) P=P 0 ÷(1+n)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及股份拆细的
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 0÷n P=P 0 ÷n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
修订前 修订后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 0-V P=P 0 -V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
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 0×(P1+P2 ×n)/[P 1×(1+n)] P=P 0 ×(P1+P 2×n)/[P 1×(1+n)]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
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 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
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 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不做调整。 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
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 划所列明的原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香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港 联交所规定的相关条例调整限制性股票数
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 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
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 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 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
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
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
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
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 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
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
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划所列明的原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香
量和价格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港 联交所规定的相关条例调整限制性股票授
(一)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
(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 下列情形: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原因导致 (一)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 (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及配股导致降低授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公司在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
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司期间,除已获得香港联交所豁免者外(如适
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用),若本激励计划发生任何变更,公司亦须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遵守以下规定:
发表专业意见,如涉及变更激励对象的,监事 (一)如对本激励计划作出重大实质性修改
会应重新按照本计划的约定的程序重新核实 的,或对《香港上市规则》第 17.03 条所载事
激励名单。 项的规定作出任何有利于激励对象或潜在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作变 励对象的修改,必需经华宝国际股东大会及╱
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或华宝股份以特别决议方式(如适用)批准。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若限制性股票初次授予已获得华宝股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及
华宝国际及公司股东大会(如适用)批准,
则任何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条款
之修订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独立董事及华宝国际及公司股东大会
(如适用)批准。若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现有
条款,变更自动生效,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经修订条款仍须符合《香
修订前 修订后
港上市规则》第 17 章的相关规定。
(四)对董事会变更本激励计划条款授权的任
何变动,必须经华宝国际及/或华宝股份(如适
用)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专业意见,如涉及变更激励对象的,监事
会应重新按照本计划的约定的程序重新核实
激励名单。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作变
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
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 ……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 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
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票不得归属,并取消。
…… ……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修订前 修订后
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 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 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
属条件。 属条件。
生之日,其已经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规 生之日,其已经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规
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有权视情况决定其已获授 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有权视情况决定其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取消。
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在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期间,除已获得香港联交所豁免者外(如适
用),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变更及终止
亦须同时符合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
注: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特别提示”部分的
内容以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内容,根据上述
修订情况予以同步修订。
除上述修订外,《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及 其 摘 要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创 业板 信 息 披露 网 站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二、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
法》、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
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
》及其摘要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的修订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
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后续
程序,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公司已履行现阶段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
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
形;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决,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