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泰岳: 关于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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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2       证券简称:神州泰岳      公告编号:2023-038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微电子”)、北京实利
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利通和”)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支付合同款
项及相应违约金,合计涉案金额约 70,343.75 万元,案件数量合计 50 个。
  近日,公司收到 50 个涉诉案件之中 28 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金额
合计约 21,536.59 万元(不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及利息。
不确定性。公司与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50个涉诉案件相关的应收
账款,已在此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预计产生正向影响,但具体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
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与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
子、实利通和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大
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支付合同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合计涉案金额约
《关于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83)。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50个涉诉案件之中28个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5号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
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383,815元并支付利息(以7,383,815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6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123,380元并支付利息(以7,123,380元为基数,自
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7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315,086元并支付利息(以8,315,086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8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36,740元并支付利息(以8,036,74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9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23,049元并支付利息(以8,023,049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3号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
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441,900元并支付利息(以7,441,90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5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360,370元并支付利息(以7,360,370元为基数,自
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八)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6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106,980元并支付利息(以8,106,98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九)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7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959,750元并支付利息(以7,959,75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8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209,179元并支付利息(以8,209,179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9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201,715元并支付利息(以8,201,715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77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763,546元并支付利息(以7,763,546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0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589,440元并支付利息(以7,589,44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2号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
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57,080元并支付利息(以8,057,08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7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045,050元并支付利息(以7,045,05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90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729,500元并支付利息(以7,729,50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92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415,290元并支付利息(以7,415,29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93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04,194元并支付利息(以8,004,194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94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161,724元并支付利息(以7,161,724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369号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
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82,635元并支付利息(以8,082,635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371号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
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466,850元并支付利息(以7,466,85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58号
                   、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
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251,475元并支付利息(以7,251,475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65号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
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731,400元并支付利息(以7,731,40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67号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
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97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977,000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案号(2022)京0108民初31009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378,064元并支付利息(以7,378,064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案号(2022)京0108民初31010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948,765元并支付利息(以7,948,765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案号(2022)京0108民初31011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575,175元并支付利息(以7,575,175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案号(2022)京0108民初31012号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026,752元并支付利息(以7,026,752元为基数,自
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 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累计为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被告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上诉,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与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
实利通和50个涉诉案件相关的应收账款,已在此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
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计产生正向影响,但具体金额尚需进一步
评估,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
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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