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制度》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
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
尽职、服务优质,能够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
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夏明会、谭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