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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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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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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