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符合公司经营
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
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为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
司的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
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巩云华(签署):
宋晨曦(签署):
黄跃军(签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