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
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调研,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聘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相应业务资
质。本次拟与关联方签署的《金融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
合理的交易行为,本协议条款是根据同期市场情况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
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与航天科工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的风险评估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证件资料及财务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了解,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的风险评
估报告公允合理,客观的表达了相关风险可控。
四、
关于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风险处置预案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所制定的,可以有
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金融等业务的风
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