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 《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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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
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全面和通畅,如安排内部审计部门
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使其全面了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
信息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前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
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或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如
适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 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励和处惩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
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
的内部审计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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