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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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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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和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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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
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
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会议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
议;
  (六)履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控制职责,对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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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包括: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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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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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讨论及表
决。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现场召开或以通讯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
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包括现场出席及以通讯方式
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财务人员、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
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
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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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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