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发表意
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梁剑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刘平春、张力、郭磊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