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3-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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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浙江黎明的规范运行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项惠强、范国祖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检查人员
  项惠强、葛振雨、孙齐泽
  (五)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浙江黎明的实际情况,查阅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文件、关联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
金专户银行流水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募投项目实施
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情况,并就公司治理及内部
控制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依
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议事规则及制衡机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不
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等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
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及支持性文件的检查,并通过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访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截
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
公告及报备材料保存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考察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
独立,资产完整且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
细等资料,对公司主要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实地考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且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
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披露的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文件,现
场检查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访谈公司相关
人员,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决
策机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
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
情况。
  (六)经营发展状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访谈,了解近
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状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
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
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浙江黎明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
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
关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无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其他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协助完成
保荐机构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以及实地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提供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
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以来,浙江黎明的
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及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总体经营情况正
常;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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