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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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
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
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得存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
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
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的
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工作细则第十三
条及前款的 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
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
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
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
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特别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和本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 公
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机制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本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
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
清晰。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和本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及行使
本工作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
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
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
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
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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