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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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
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
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及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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