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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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薪酬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
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薪酬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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