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资源: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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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3-047 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有关情况
                                            单位:股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审批情况
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怡球金属
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独
立意见。
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怡球金属资
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怡球金属
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怡
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并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0年9月11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怡
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8人调整为237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9月18日为授予日,向237名激励对象授予1,457.51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1.2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9月18日为授予日,向237名激励对象授予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237人调整为235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本次调整的独立意见。
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235人调整为234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有12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9月7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注销
手续,并进行了工商变更。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有7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另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为
“乙”不符合当期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8月31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注销
手续,并进行了工商变更。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有31名激
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另有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乙”不符
合当期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7月19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并进
行了工商变更。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有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于2023年
(公告编号:2023-035)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36)。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注销安排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
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若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等级为“乙”或者“丙”档,则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因
公司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6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2,34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
户号:B882199456)。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1月24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2,201,222,616 股。股本结
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股份      4,134,044      -32,340      4,101,704
      无限售条件股份   2,197,120,912               2,197,120,912
      总计        2,201,254,956     -32,340   2,201,222,616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
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
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本次回
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程序。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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