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科技: 公司章程(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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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Ya Gua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二○二三年十一月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有限公司采取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91430900750606108C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 Gua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
        邮政编码: 413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1,834,12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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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户至上,质量第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船舶制造;船舶改装;船舶拆除;船舶设计;船舶修理;航天设
备制造;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
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船舶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
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国内船舶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
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
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
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
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通信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
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制
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半导体
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
立器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
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
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信息安
全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
计施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船舶租赁;游艇租赁;机械
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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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为湖南凤巢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达晨财
富创业投资企业、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桥创源投资
合伙企业、苏州创东方高新创业投资企业、长沙汇泉投资合伙企业、李跃先、熊
燕、徐毅、朱道英、刘尉芳、王玲。公司设立时,上述发起人及股东共持有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1,834,12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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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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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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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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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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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事项;
   (十五)审议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特定对象融资: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事会审议融资额度,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
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大小、风险大小、情节轻重
决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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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的交易事项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
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
的主营业务活动除外。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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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
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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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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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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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
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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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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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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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南
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
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
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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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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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应制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和监事选聘程序。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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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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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单独
或联合提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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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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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
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6-9 名董事组成,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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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 “占
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但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第四十三条所列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事项(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其中,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须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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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其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其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的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银行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行贷款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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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决定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及一
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范围内的短期投资;
  (七)决定公司单笔贷款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且累计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范围内的银行贷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
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
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若经全体董事同意或者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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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
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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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须定
期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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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条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会职务。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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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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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及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此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
事的勤勉义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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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
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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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
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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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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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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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保持同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润的30%。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
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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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网络平台、来
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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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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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等媒体中至少一家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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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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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第十一章        特别条款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作为涉军企业,积极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
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
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
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
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相适应的
科研生产能力;
  (五)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
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军工企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
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履行审批或备案申报程序:
  (一)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前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二)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
离,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第二百一十二条 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涉军事项特别条款时,应经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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