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030018 号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
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等有关规定,我所重组审核机构对中航电
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中航电测)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购买成
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成飞或标
的资产)100%股权。本次交易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和国资有权机
构批准。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取得相应批准涉及主管部门或有权机
构的名称、取得时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
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规定,报批事项的相关内容以及批准情况,本次交易是否履
行了除交易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外的全部审批、备案程序。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装备和民用航空产品,航空防务装备以歼击机等为主要产品,民
用航空产品主要为国内外民机零部件。本次交易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涉密信息脱密处理。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1)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已出具申请豁
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上市公司认定本次交易申
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涉密的依据及理由,结合航空工业成飞民用航
空产品业务的相关情况,补充说明相关信息披露豁免内容是否超
出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豁免范围或相关规则规定的豁免范围及
合理性,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
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2)上市公司及
标的资产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
形;
(3)本次申报中介机构开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否符合
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重组交易的履职尽责
过程,具体核查方法、核查范围,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其发
表核查意见。
请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本次重组申
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请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
义务出具承诺文件。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豁免符合相关
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
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并出具本次核查范围是否受限、核查
程序是否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请会计师出具对标的资产审计范
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及对标的资产豁免披露后的
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专项核查报告;请评估师出
具对标的资产评估是否受到限制、评估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标的
资产豁免披露后的评估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专项核查
报告。
(1)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
为评估结论,标的资产 100%股权评估值为 2,402,382.98 万元,
高于收益法评估结果,扣减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后交易作价为
(2)标的资产及子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建筑物
未办理产权证书,评估中以标的资产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建筑物
的合法产权及建筑面积;
(3)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标的资产流动
资产评估增值 40,243.30 万元,主要为存货在产品评估时在其账
面价值的基础上考虑一定净利润确定其评估价形成增值;报告期
末,标的资产存货中在制品计提的跌价准备为 38,410.53 万元;
(4)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对标的资产不同长期股权投资采取的评
估方法存在差异,形成评估增值 31,592.53 万元;
(5)资产基础
法评估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17.77 亿元,其中机器设备评估增
值 8.98 亿元,主要为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多项设备存在增值;根据
审计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机器设备累计计提减值
(6)采用收入分成法评估各无形资产时,将剩余经济寿命统一确
定为 7 年零 11 个月;
(7)收益法评估中,测算标的资产溢余资产
评估值为 806,250.75 万元,占收益法评估结果的 34%。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1)权属瑕疵房产的账面值、评估值
及占比,评估中是否充分考虑权属瑕疵资产的影响,是否考虑解
决相关权属瑕疵的费用,如否,请明确权属瑕疵相关损失或费用
的具体承担方式;
(2)
结合标的资产毛利率与净利率的波动情况、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相关情况等,补充披露相关评估参数选取的
依据,在产品评估增值的合理性,在账面值基础上考虑一定净利
润确定评估价的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结合各被投资企业
主营业务的稳定性、历史期经营业绩波动等,披露对不同被投资
企业采取不同评估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选取不同评估方
式提高作价的情形;
(4)全额计提折旧设备评估的相关情况,包
括成新率、预计可使用年限等,是否存在老化陈旧等影响正常使
用的情形,并结合机器设备计提减值的相关情况披露评估结果的
合理性与公允性;
(5)结合相关技术产品的更新迭代情况等,补
充披露将不同无形资产经济寿命统一确定为 7 年零 11 个月的依据
与合理性;
(6)截至回函日相关无形资产应用产品实际产生的收
入情况,较预测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进一步披露原因及对
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影响;
(7)溢余资产的具体构成,收益法评
估结果较资产基础法是否存在差异,并披露溢余资产估值占比超
过 30%的原因及合理性;
( 8)结合收益法评估值低于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评估的敏感性分析、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
收益法下预测数据的可实现性等情况,披露本次收购标的是否存
在经营性减值,本次评估定价是否公允。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账
面 余 额 分 别 为 1,200,566.49 万 元 、 1,603,848.87 万 元 和
万元、975,939.24 万元和 1,827,277.13 万元,坏账计提比例分
别为 10.46%、5.94%和 3.90%,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各期
末前十大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100%、72.16%和 6.21%;
(2)报告期期末,标的资产预付账款余额为 2,662,439.68 万元,
主要为 2021 年标的资产根据客户预付款情况及排产计划向供应
商支付较大金额预付款,其中向关联方预付 1,350,929.34 万元;
(3)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毛利率分别为 8.30%、7.41%和 5.98%,
期间费用率分别为 4.01%、4.34%和 0.75%。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1)结合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其他组合
的确定依据、账龄、有无明确结算条款、是否存在逾期等情况,
补充披露在账面余额增长的情况下坏账计提比例降低的原因及合
理性,并结合各报告期期后回款比例不断下降的原因、期后回款
情况等,披露标的资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2)
截至目前是否按照排产计划、生产周期及预定安排等交付相关产
品,并补充披露向关联方预付款项的预付比例、账龄较其他供应
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披露形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构成资金占用。
请上市公司结合期间费用的构成、是否存在季节性波动等补
充说明 2023 年 1-8 月毛利率下降的同时期间费用率下降的原因及
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023 年 7 月,标的资产同航空工业集
团签署《中无人机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无人机)16.41%股份无偿划转至航
空工业集团,划转后标的资产还持有中无人机 10%股份;
(2)根
据中无人机的信息披露文件,航空工业集团与标的资产签署《表
决权委托协议》
,拟将无偿划转受让的中无人机 16.41%股份所代
表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仍为
中无人机的控股股东;
(3)标的资产将中无人机列为联营企业,
将持有的中无人机股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评估
中采用 B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中无人机股份的评估值。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1)航空工业集团通过无偿划转受让
中无人机股份后将表决权委托给标的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2)
标的资产能否对中无人机实施控制,将中无人机列为联营企业、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
采用 BS 期权定价模型评估中无人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充
分考虑标的资产的控股股东身份对评估值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1)航空工业集团 2021 年向标的资产转
让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贵飞)92.98%
的股权,此外,标的资产陆续通过增资、受让股权的方式合计持
有航空工业贵飞 100%股权;
(2)报告期各期,航空工业贵飞的净
利润分别为-44,885.93 万元、-70,189.20 万元和-24,744.87 万
元,在收益法预测中,预计航空工业贵飞 2023-2026 年净利润持
续为负;(3)截至评估基准日,航空工业贵飞净资产账面价值
-379,519.90 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248,091.05 万元,增值
额为 131,428.85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59,987.38 万元、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 51,013.31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
(4)航空工业贵飞持有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账
面值为 0,收入分成法评估价值为 6,489.40 万元;
(5)航空工业
贵飞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值主要为对贵州贵飞飞机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飞设计院)投资的评估增值,增值额 6,711.51
万元,增值率 234.57%;截至报告书签署日,贵飞设计院正在办
理注销程序,已完成税务注销,正在办理工商注销;
(6)过渡期
间,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1)标的资产历次取得航空工业贵飞
股权的成本,对应航空工业贵飞的股权价值,较本次评估作价是
否存在差异,如是,披露形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航
空工业贵飞经营业务、与标的资产的业务协同性、历史期及预测
期持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未来年度盈利预期等情况,补充披露
本次交易将航空工业贵飞置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上
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3)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的
具体情况,并结合预测期内预计航空工业贵飞持续亏损等情况,
披露相关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能否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存
在经营性减值,评估增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4)贵飞设计院的
评估增值情况,并结合贵飞设计院注销后相关资产的使用规划情
况等披露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5)结合航空工业贵飞报告期及预
测期持续亏损、本次交易采用以收入分成法评估航空工业贵飞持
有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等情况,补充披露过渡期损益安排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1 号》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安
排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主要系承担
了我国不同类型航空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请上市公司结合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对
比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及生产研发各个环节的可替代性、
业务取得方式、客户重叠情况等,补充披露认定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具体依据,本
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成本的比重将有所上升。
请上市公司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关联采购的具体金额及
占比、商业合理性与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公允性,交易完成后
关联交易规模是否持续,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其可行性
等,补充披露较高的关联采购规模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独立性,本
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是否符
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下属公司已取得从事军品业务所需要的相关资质。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1)结合航空工业成飞及下属公司的
主营业务及定位,
补充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资质,
相应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有效期届满后申请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资质开展经营的情形,如是,补充说明
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资质预计取得时间和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并进一步分析如无法取得资质或完成续期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
影响;
(2)航空工业成飞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履行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空工业贵飞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情形。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标的资产及下属并表子公司历次增资
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未履行相关国资主管
机关的审批和备案程序、未履行验资程序等瑕疵情形,如有,是
否存在相关补救措施及其充分性,是否构成本次重组交易的法律
障碍,结合历史股东情况、增资和转让价格等补充说明历次股权
变动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动归集的情况,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会自动划入到标的资产及
其子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
开立的账户,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该自动归集安排已终止并
完成规范,符合上市公司相关法规要求;
(2)标的资产存在部分
资金被转入航空工业集团在中航财司开立账户的情形,构成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航空工业集团已
将前述资金全部转回至标的资产账户,上述资金占用安排已终止
并完成规范;
(3)2023 年 8 月 31 日,标的资产其他应收款账面
余额 371,135.56 万元,其中关联方往来款账面余额 191,895.13
万元,其他款项余额 178,657.96 万元,均主要为产品定价调整产
生的与供应商应退补的价差,
供应商为关联方的计入关联方往来。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1)结合产品定价调整产生应退补的
价差的相关情况,补充说明对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往来款和其他
款项核算的相关内容与构成、形成背景及过程、涉及金额,列报
至其他应收款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
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前述款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形;
(2)结合标的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补充说
明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避免后续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对措施
及有效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属公司中采用收入分成法评估的无形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
进行承诺,并以相关资产业绩承诺期内合计累积实际收入与累积
承诺收入的差异为基础计算补偿金额;
(2)因不同无形资产提供
服务生产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销量、销售收入等存在差异,
收入分成法评估各无形资产中采用的收入分成率、折减率、折现
率等参数不完全相同。
请上市公司结合不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生产商品的市场竞
争力、市场销量、销售收入及本次评估参数差异等,补充披露计
算业绩补偿金额时是否分别核算不同无形资产的收入确定各无形
资产的业绩补偿金额,如否,披露合并计算不同无形资产收入的
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到除收入外不同评估参数对各无形
资产估值的影响,业绩承诺收入金额与评估口径是否一致,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1 号》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
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享资本公积 658,468.69 万元,未纳入本次交易范围;
(2)后续待
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后,将根据相关规定择机将该等国有独享
资本公积转增为航空工业集团对标的资产的股权。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1)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及其相关科目
在备考财务报表中的具体体现及列报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持有该等国
有独享资本公积及其相关资产,如是,是否符合现行上市公司监
管规定,上市公司对该等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及其相关资产拟进行
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情况,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后续转股是否存在明
确安排,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依据及其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平方米的作价入股土地;
(2)航空工业成飞拥有 24 处建筑面积合
计为 13,511.35 平方米的房屋因历史遗留原因未能取得权属证书,
航空工业贵飞拥有 1 处建筑面积为 59.60 平方米的房屋因档案资
料不齐全未能取得权属证书,
拥有 17 处建筑面积合计为 1,398.13
平方米的房产,证载权利人不是航空工业贵飞,尚需办理证载权
利人变更手续。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1)部分土地类型为作价出资、授权
经营的形成原因、取得方式、取得土地所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尚未办理证书的房产账面值与评
估值,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
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将从飞机测控产品和配电系统、电阻应变计、应变式传感器等电
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转变为航空装备整机及部附件研制生
产;上市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规模等都较重组前均有提升。
请上市公司结合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规模差异、本次交易完
成后多主业运营情况、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
式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在业务、资
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
理体系、对具体业务运营及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机制等,
并披露是否存在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露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告日的前一
个交易日)
,存在数名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形。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1)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交
易金额、收益及收益处置情况;
(2)结合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执行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交易对
方就本次交易进行筹划、决议的过程和重要时点,核查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核实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交易情形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上市公司全面梳理“重大风险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
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照重要性进
行排序。
同时,请上市公司关注重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
舆情等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
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
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我所并购重组审核
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
免外应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
要求说明的事项,
是问询回复的内容,
无需增加在重组报告书中。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重组报告
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重组报告书所做的任何
修改,均应报告我所。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证券服务机构
等相关主体对我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重组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保证回
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问询函之日起 30 日内披露问询意见
回复并将回复文件通过我所审核系统提交。
如在 30 日内不能披露
的,应当至迟在期限届满前 2 个工作日向我所提交延期问询回复
申请,经我所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提交问询回复
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