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森制药: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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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3-01-12-02
致: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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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股份 333,030,66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9.7494%。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674,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1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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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682,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33,036,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33,036,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33,036,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33,036,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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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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