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源: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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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
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工作规则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在董事
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
提交董事会批准;
 (六)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
员,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可以即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及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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