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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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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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天衡(意)字第 224 号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福建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 师、
廖明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
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 明、
                                               法律意见书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奥
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里区安岭二路 31-37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
剑寒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法律意见书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8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
计 244,805,559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65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
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9 名,持有
公司股份共计 11,127,104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4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法律意见书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二)表决结果
决结果为: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3,576,3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019%;19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981%;0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255,729,4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3,565,6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242%;20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758%;0 股弃权。
                                           法律意见书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55%;0 股弃权。表决结果: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3,575,5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961%;193,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039%;0 股弃权。
案》具体表决结果为:255,730,2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209%;20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3,566,4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300%;20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700%;0 股弃权。
统计,该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1)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4,2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8%;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50,4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117%;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883%;0 股弃权。
  (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4,2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8%;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50,4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117%;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883%;0 股弃权。
  (3)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4,2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8%;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50,4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117%;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883%;0 股弃权。
  (4)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3,4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5%;8,219,2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49,6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059%;8,219,2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941%;0 股弃权。
  (5)修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3,4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5%;8,219,2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49,6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059%;8,219,2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941%;0 股弃权。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                    廖明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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