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
合规;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以及目
前的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
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
格合法。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范晓路先生、陈太
松先生、张学谦先生、宋志敏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赵曙明、聂尧、路国平、毛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