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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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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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冰轮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推迟授予事项(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等事宜,出具《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
迟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
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冰轮环境、公司 指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激励计划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草案)》 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股权激励管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指
办法》 员会令第 148 号)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就其本次激励计划推迟授予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核,并出具《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李增群、
葛运江合计授予 5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推迟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认以 2023 年 11 月 9 日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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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李增群、葛运江合计授予 5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1 月 9 日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李增群、葛运江合计授予限
制性股票 55.00 万股。
立董事关于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李增
群、葛运江合计授予 5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
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长李增
群、副总裁葛运江的亲属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行为,公司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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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向李增群、葛运江授予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增群、葛
运江的限购期限已满。
因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条件的规定,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依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具体如下:
授予条件 是否达到授予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予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授予条件。
理人员情形的;
因此,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
推迟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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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约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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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