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认为: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重庆云兴网晟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后被动形成
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云兴网晟 51%股权后合并报
表范围变更而被动形成的关联担保,且该项担保已由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同等比例的反担保承诺;该项担保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该议案并且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重庆云兴网晟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后被动形成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云兴网晟 51%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
司不再持有云兴网晟股权,云兴网晟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云兴网晟作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向其提供股东
借款。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述借款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后被动形成公司对关联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项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性
借款的延续。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为保障云兴网晟股权转让事项平稳交接和过渡,维护云兴网晟正常经营,我
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史玉强 桑 郁 魏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