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
建设专业尽责、规范高效的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科技
创新工作,为董事会科技创新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支撑,提高董事会科学决
策水平。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专业技术背景
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科技创新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公司科技创新领域重大工作的宏观谋划、统筹领导、组织协调;
(二)负责对国家科技创新的政策、战略和规划进行研究,并向公司有关
部门提出专业性的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对公司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支撑;
(四)负责推动公司科技创新的战略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
创新人才等重要工作;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下设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无需是科技创新
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主要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落实和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并向委员会汇报
各专项议题的目标达成情况和风险管控状态。
第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科技
创新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2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科技创新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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