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智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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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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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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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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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
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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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的审计情况;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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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提前 7 天以及 3 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
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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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多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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