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医疗: 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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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制度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独立董事制度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0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的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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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规定。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管理、提名、任免流程等的规
定。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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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
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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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任职资格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向深交所
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相关报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交
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将取消该
提案。
  第十六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办法相
同。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并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董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将具体理由和依据予以披露。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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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
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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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
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过半数同意。
  行使前款第(一)项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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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
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其
任职的专业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业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履职中关注到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
时提请专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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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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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政策和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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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
  (七)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
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在深交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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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完成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提供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以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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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可通过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报送董事会工作计划、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等方式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公司可以通过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
等环节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独立董事进行
反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公司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
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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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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