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作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班耀波、王荭、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