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烟台
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
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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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
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
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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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知、议案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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