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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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
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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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三)具备本工作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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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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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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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该独立董事辞职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出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
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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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本工作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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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工作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
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
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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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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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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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工作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本工作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
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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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
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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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 和管理
工作。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 的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
  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提高履职
效果。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
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
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
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四十三条 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结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
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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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
  (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
  (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
  (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
  (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
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
  (三)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
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
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
向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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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
及时督促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
性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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