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 进投 资者
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 、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 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 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 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 法违
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 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 、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 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 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 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 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 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 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 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 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 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 咨询
电话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 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 馈相 关信
息。
  第九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 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 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 (含 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 信等 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 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 关 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 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 证券
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 ,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 访者 接触
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 理机 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 解决 、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 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 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 易日 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 规 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 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 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 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 ,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 )、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 邀请 保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 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 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 时, 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 、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 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 当全 程参
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 成书 面记
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 认。 具备
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 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 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 包括 以下
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 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 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 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 ,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 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要求调 研 机构
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 件在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 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 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 机构 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 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 派或
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就投 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 于重 要或
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 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 提问
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 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 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 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 台 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 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 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 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 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 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 全 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 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 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 资 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 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 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关注 的问
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 其他上市
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 管理
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 进行 沟通
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 公平 披露
意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 资 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 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 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 法律 法规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唐源电气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