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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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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