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各方紧密合力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
展,将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0 元/股(含)。
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
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航 沈文忠 杨友隽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