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
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新增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同意:
预计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 万元。前述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市场定价。
该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必需的审议程
序,公司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范 琳(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