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竹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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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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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竹科技”或“公司”)与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
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回购注销部分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龙竹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龙竹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的。
  根据《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证券法》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相关
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意见,同意实施《激励计划(草案)》。
  (二)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对拟认定核
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等公告。
  (三)2023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激励计划本次回
购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
时,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故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的原因及数量如下:按照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
行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
象自愿辞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或被辞退,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作处
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未授予的不再授出。”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不具备激励资格,公
司需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9,000 股予以回购注
销。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的价格如下: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共实施一次权益分派,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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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为基数,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1.20 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之“四、回购股票
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的规定,“(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4、派息 P=P0-V 其
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不低于 1 元。”及“第八章 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之“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规定:“公司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4.00-0.12=3.88 元/股,回
购价格=3.88*(1+(激励对象缴款到账日即 2023 年 2 月 1 日至此次股东大会审
议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即 2023 年 9 月 12 日的天数)/365*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8%)
=3.92 元/股。
   (三)本次回购的金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金额:348,880 元,计算:3.92 元/股×89,000 股=348,880
元。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的原因及数
量、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已履行了
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回购的原因及数量、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回购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
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故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的减资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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